| 由來 |
| 由于香港屬于普通法法律体系,而內地實行的法律体系与大陸法系淵源較深,因此兩地法律有著明顯不同,特別是在公證制度上的差异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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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沿用英國的公證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國沒有"公證人"這專門職業。由于實行判例法,所以也沒有統一的公證法律,公證人可由律師或其它執業者擔任。在執業范圍上很狹窄,通常只能見證當事人宣誓或簽名,在可能的情況下辨別文件的真偽,一般不對文件內容的真實合法性負責。但由于這种形式的公證人歷史悠久,業務國際性而非地區性,兼且他們的名字及簽名式樣都在大部份領事館及有關法院登記,所以又稱為"國際公證人"。而內地的公證制度基本沿用大陸法系公證制度,比較健全,公證事務由公證處承擔,公證員獨立辦證,業務包括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辦理公證事務可以進行調查,要對證明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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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差异決定了香港与內地公證書的相互使用上的特殊性。1981年之前,香港居民回內地處理有關法律事務,只能通過一些內地駐港机构(如華潤公司、中國旅行社等)和香港當地的一些社團組識(如中華總商會、港九工會聯合會等)辦理相關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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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80年代初,中國實行開放改革政策,兩地往來更為活躍,其中不少涉及民事法律事務需及時解決,以維護兩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透過當時中國政府的代表机构
- 新華社香港分社(現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統戰部(現稱協調部)与香港一些律師接触,考慮委托香港一些法律界人仕為香港同胞出具回內地處理民事法律事務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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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當時尚是試行性質,因此司法部在1981年首次委托時只委托了8位對中國事務較有認知的律師負責為香港居民辦理回內地處理法律事務的證明文書,后來這些律師成為『委托公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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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況 |
| 通過委托公證人辦理發往內地使用的各類公證文書有很多,內容包括了婚姻、繼承、收養子女等民事法律事務,也包括了投資、貸款、房地產、抵押、貿易經濟法律事務。通過辦理公證證明,香港居民得以在大陸定居、結婚、繼承遺產,港商得以在內地投資貿易,有效地維護了香港与內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香港与內地的經濟發展和繁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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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地的公證員与香港的委托公證人出具證明文書的分別 |
| 在內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机關根据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机關,公證有別于私人證明,公證書是公證机關代表國家出具的證明文件。公證員是國家公務員,公證員不得同時以律師身份辦理公證業務,公證員受《公證程序規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的約束。法律規定公證員享有審查的權利,當公證員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据材料不完備或有疑點的,有權向有關單位、證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到現場作實地調查、勘驗,甚至從有關單位摘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据材料作為參考,因此由內地公證員辦理的公證文書多數以"證明"的形式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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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香港,內地使用的證明文書是由中國委托公證人根据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委托公證人受司法部委托,以個人名義為港人辦理證明文書,除了證明內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責任根据《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的規定,審查當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證人進行調查取證時,并未享有特別的調查權,只能在香港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向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審查。因此委托公證人辦理的證明文書多數以當事人根据香港宣誓條例作出"聲明"的形式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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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香港律師(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加蓋專用章确認的身份證明書(身份核證文件),服務費用請按此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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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請用Ado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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