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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增值溢利﹝即出售投資的資產所帶來的溢利﹞不用抽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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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据事實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稅務案件。于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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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輕利得稅的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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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來說,凡屬納稅人賺取課稅利潤所承擔的全部開支,一律可以扣稅,其中包括賺取利潤所需借取款項的利息,以及所需机器設備的維修支出。虧損則可結轉,并以該項業務日后的利潤抵銷。經營超過一項商業活動的企業可以其中一項業務的虧損抵銷另一項業務的利潤。此外,對于興建工商樓宇及建筑物所引致的資本開支,以及賺取課稅利潤所引致的資本開支,香港設有优厚的資本免稅額及折舊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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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括而言,以下各項均可申請扣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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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支出及開支(不包括家庭或私人性質的開支),以及純粹為賺取課稅收入而必需引致的全部資本開支; |
| (2)有關賺取課稅收入而必須使用的机器設備的折舊及其他資本免稅額; |
| (3)過往評稅年度承轉的虧損; |
| (4)由一九九六/九七年度開始,已支付的進修開支; |
| (5)由一九九八/九九年度開始,已支付的老人住屋開支; |
| (6)由一九九八/九九年度開始,已支付的樓宇貸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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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公司承擔個人支出可減稅:這种增加開支的手法在一般中小型公司最常用,亦是成本最低的方法。公司須證明支出不是稅例第十七條所指的私人家庭支出。所以應做妥雇佣合約、董事服務合約,以證明該等支出為公司必須承擔的支出,以賺取課稅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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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天豁免條款:任何人士訪港工作,如在課稅年度內不超過60天,則毋須理會該服務是否在香港提供。因此,外地雇員訪港工作,可与雇主作出适當安排,以達到減免薪俸稅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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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公司是否在本港經營,以下各項是其中的主要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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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否經營地址(非指註冊地址)在香港;
2. 有否海外經營地址;
3. 有否在本地聘用員工;
4. 与客戶及供貨商協商及談判地點;
5. 合同在何地簽署;
6. 在本港有否客戶或供貨商 ;
7. 貨物有否運經香港或在本港處理;
8. 有否在香港存貨或驗收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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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客戶公司并無在香港運作,需要把以上相關文件及憑證保留。我們是正式註冊的香港執業會計師事務所,熟悉本地稅務法例,有能力根据你的業務類別,提供申請「非本地經營」需注意的事項,并代辦該項申請免付本地利得稅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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